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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明君诉李金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张明君。被告李金举。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明君与被告李金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