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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二初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7-03

案件名称

昆明滇池春天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与昆明乐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滇池春天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昆明乐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二初第5号原告:昆明滇池春天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滇池路六公里。法定代表人:冯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培源、王妍,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乐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吴井新苑****。法定代表人:杨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选能,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滇池春天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乐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原告与被告就原告给予被告酒店住宿协议价格达成口头协议,之后原告根据口头协议履行了原告的合同义务。但自2014年9月起至2014年10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173616元酒店房款未支付。经原告催告,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进行对账,确认了原告享有的173616元债权。2014年10月15日,被告出具欠款承诺书,承诺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全部欠款,如逾期未能支付,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逾期违约金。被告债务到期后,原告多次进行催告,但至今被告仍未清偿债务,也未支付逾期违约金。另,2014年11月21日,原告登记名称由昆明滇池春天温泉会馆有限公司变更为昆明滇池春天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欠款本金173616元(人民币大写拾柒万叁仟陆佰壹拾陆圆整);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所欠款项本金的千分之三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欠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2014年12月11日,逾期违约金为21354.77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叁佰伍拾肆圆柒角柒分);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对账单、欠款承诺书,该对账单、欠款承诺书盖有“昆明乐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昆明乐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业务专用章、3”,被告庭审中否认印章是其公司的,也否认签字人是被告公司的。对此,原告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要求按刑事案件处理,而刑事侦查非人民法院主管,原告应向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明滇池春天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99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梓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