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叶子雯与徐刚乐、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子雯,徐刚乐,周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83号原告叶子雯,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徐刚乐,男,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823196202167516,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陈瑶湖镇苎镇村白糖组43号。被告周新华,男,汉族,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子雯诉被告徐刚乐、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子雯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子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徐刚乐、周新华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章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