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华茂染整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马军兆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华茂染整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马军兆,詹圭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833号原告:义乌市华茂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士兴。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兆。被告:马军兆。被告:詹圭风。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华茂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马军兆、詹圭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