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马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3号罪犯马良,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1日作出(1997)烟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良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7年12月17日被投入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1999年6月2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0年8月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辽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4月23日经本院以(2005)大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08年6月26日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11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2月22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积分510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马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