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宁三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与广西中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三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广西中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293-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三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民族大道49-1号华银阁1508号。法定代表人范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中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安平路13号。法定代表人孟成英,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广西中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中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广西中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广西中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成英所有的位于钦州市钦州港勒沟作业区xx花园xx栋xx单元xx号和xx号房(房产证号:钦州市钦港区2014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