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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陈建湘与株洲市联宇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湘,株洲市联宇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444号原告陈建湘,男,194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株洲市联宇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湘诉被告株洲市联宇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湘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湘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湘撤回对株洲市联宇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文姝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 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