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刘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柯亚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涂 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