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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谢恒峰与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恒峰,中山市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恒峰,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学滨。上诉人谢恒峰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恒峰又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恒峰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恒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方洁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