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孟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孟某,女,汉族。被告段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新法,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高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钟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