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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孟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孟某,女,汉族。被告段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新法,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高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钟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