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普来与庞爱华,朱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普来,庞爱华,朱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刘普来,男,生于1963年,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政,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庞爱华,男,生于1971年,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朱晓燕,女,生于1970年,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刘普来诉被告庞爱华、朱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普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庞爱华、朱晓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普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普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普来负担。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