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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新生与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生,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70号原告张新生,男。委托代理人伊新,系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68-3号。法定代表人关吉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剑锋,男,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张新生与被告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一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伊新、被告委托代理人窦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张新生诉称,2014年7月至8月间,原告给被告单位送三次角钢和方管,共发生货款人民币4913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人民币49136元。被告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我公司没有给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原告供应角钢、方管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人民币41614元的欠据一张;2014年8月11日,原告供应涂料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人民币3052元的欠据一张;2014年8月16日,原告供应角钢、方管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人民币4470元的欠据一张。现原告起诉被告至我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49136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欠据三张,在卷为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给原告张新生出具的三张欠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三张欠据中明确了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49136元货款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新生货款共计人民币4913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亿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一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