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户执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崔晓永、郑格格与户县庞光镇李原寨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庞光镇李原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晓永,郑格格,户县庞光镇李原寨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庞光镇李原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163号申请执行人崔晓永,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非农。申请执行人郑格格,女,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非农。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李原寨村第二村民小组。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李原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顺保,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20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征地补偿款21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5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该案已执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