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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永谦与魏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谦,魏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谦,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籍贯河南商丘,农民,住和硕县乌什塔拉乡大庄村*组**号,身份证号412328196501072175.被执行人:魏靳芳,女,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通信站,户籍地库尔勒天山西路30号1号楼3单元501室。身份证号652827197010170504.申请人王永谦与被申请人魏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和民初字第556号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54844元。立案执行后找到被执行人其以暂无偿还能力、挣钱年底偿还。后多次查找、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经五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和民初字第556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王永谦对魏靳芳享有54844元债权,待申请执行人出现或有履行能力,申请人可主张权利,法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新伟审判员  桑智刚审判员  陈玉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巴雅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