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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钟冠平与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冠平,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钟冠平,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勇,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溆浦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原告钟冠平与被告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冠平于2015年1月19日起诉,并提出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冠平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冠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因原告钟冠平撤回了起诉,故应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钟冠平撤回对被��高勇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高勇的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钟冠平负担。审 判 长  易孟良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武 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