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第3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民初字第330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沙莎。被告郝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沙莎、被告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3年初,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长子郝家成;××××年××月,生育次子郝允贺。原告婚前,由于母亲病重,其希望在去世之前看到女儿结婚,故原被告双方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匆忙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始终不和,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找原告的麻烦,并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孩子多次忍让,但被告却不知悔改。2014年11月8日上午,被告因琐事在前一天与被告发生口角而追至原告工作的朝阳市场当众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之后,被告多次电话威胁原告,声称要继续殴打原告,并将原告锁起来等,严重威胁原告的人身安全。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挽回的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郝家成、郝允贺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郝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认识时间和结婚时间不正确,实际上双方是在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的,20142004年1月2日举行的婚礼。原告所述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找其麻烦不是事实,实际上双方之间并没有什么琐事,而是原告的弟弟患有尿毒症,整天需要花钱,是个无底洞。从结婚到现在,原告的弟弟一直随原被告一起生活,都是原被告照顾和花钱看病。由于经济压力大,被告避免不了有时说原告,但毕竟总是花钱心里不好受。结婚多年来,被告主要是在外赚钱,所挣的钱均交给原告,家里开销均由原告掌握。2014年11月8日上午,被告和原告在朝阳市场厮打是事实,但原因是原告前一天晚上没有回家,且被告银行卡上的钱少了,被告认为有必要弄清楚自己赚的钱弄哪去了,家里还有多少积蓄,所以就到朝阳市场找原告让其回家并询问钱的事情,但原告不同意回家,双方发生纠纷并厮打。而和原告厮打就这一次,之前被告从没有打过原告。被告认为双方一直是有感情的,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圆满,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冬天,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其间,恰逢原告母亲病重,之后于当年冬去世。原被告双方在经过二年时间的相处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1月2日按照传统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并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27日生育长子郝家成和次子郝允贺。由于原告刘某的弟弟患有尿毒症,且无其他人方便照顾,所以在原被告双方婚后一直随原被告生活。期间,原告的弟弟均由原被告照顾,看病花钱也均由原被告支付。但时间久了,随着精力和经济压力的增大,被告郝某避免不了在言语上对原告有所抱怨,而原告刘某对此不能理解,双方因此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和纠纷。2014年4月份以后,原告刘某以打工的名义在徐州市朝阳市场工作,至今没有回家,期间二个孩子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2014年11月8日上午,被告郝某到徐州市朝阳市场找到原告刘某并要求其回家,但原告刘某不同意回家,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并逐渐发展为厮打。厮打当中,原告刘某头部产生外伤。2014年11月26日,原告刘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郝某认识到了打人的错误,并愿意改正错误,向法庭递交了书面保证书一份。其内容为:由于2014年11月8日上午与刘某发生口角,相互撕扯。撕扯中,失手打了刘某。事后,十分后悔,知道是自己错了,愿意认错,并保证类似的事情以后绝对不会发生。为了使法官和妻子相信我,能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能使家庭圆满,让孩子快乐成长,我保证:一、保证以后不再因任何理由打刘某,有什么事都好好商量。二、保证以后夫妻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包容、谅解。三、我在此事中深深意识到自己的不对,并承诺一定彻底改正动手的恶习。四、保证过去犯过的错(打刘某)不再发生,如若发生,自愿承担后果。五、如果违反保证书的每一条,刘某可以随时提出离婚,我应予以配合。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下定决心彻底改正,就让时间来证明我的保证吧!没有妻子,我都没有活下去的勇气和意志了,请给我一次机会吧!另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二个儿子郝家成、郝允贺向法庭递交了一份书面请求书。内容为:我想(让)爸爸妈妈和好,不想让爸爸妈妈离婚。请法官给爸爸一次机会,不要让爸爸妈妈离婚。我保证爸爸不会再打妈妈了。我求求您,给爸爸一次机会吧!我天天做梦都想我的妈妈不和爸爸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接处警记录、病历、检查报告、被告及儿子出具的保证书和请求书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2001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在经过二年时间的相处后选择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感情也一直较好,并生育二个儿子;由于原告刘某的弟弟患有尿毒症,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并由原被告予以照顾和花钱看病。时间久了,不免给原被告的精力和经济上造成较大压力,因此也避免不了被告对原告有所抱怨,双方为此发生了一定矛盾和纠纷。事实上,被告郝某多年以来一直对原告患病的弟弟予以照顾,并为其治病提供资金支持。从现实生活的角度讲,被告郝某已经做得比较好了,即使其有所抱怨,也是正常和不可避免的现象。原告对此应当予以理解,因为你不可能要求任何人都是雷锋。但事实上,原告刘某对被告没有能够给予足够的理解和及时沟通以消化矛盾,相反,却以打工的名义从2014年4月份以后至徐州市朝阳市场工作而长期不回家。实际上,从徐州市朝阳市场至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路途并不遥远,交通也方便,即使其工作再忙,也完全可以抽出时间回家看看也应该抽出时间回家看看,照顾照顾孩子照顾陪伴孩子。但其却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不回家,不免使被告产生合理怀疑难免被告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其做法也有欠妥之处,对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原告刘某在诉状中陈述其母亲病重,希望在去世之前看到女儿结婚,所以原被告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匆忙结婚。实际上,原被告双方系2001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其母亲也在该年冬天去世,之后双方经过二年时间相处,后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非如原告所述,显然原告为了离婚没有讲真话;2014年11月8日上午,被告郝某至徐州市朝阳市场要求原告刘某回家,但其不愿意回家,双方发生纠纷,为此,被告郝某殴打了刘某。夫妻之间不论发生了什么矛盾,均不能采用殴打方式解决问题,因此,郝某打人首先是错误的,对发生纠纷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发生的以上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而是双方缺乏信任和交流沟通造成的。希望双方各自克服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如双方各自克服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增加互信,并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诉讼过程中,被告郝某真诚认错并诚心承认和愿意改正错误,说明其珍惜家庭和原告的感情。同时,原被告双方的二个儿子也希望爸爸妈妈能够和好,保持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故本院也希望原告刘某珍惜家庭,互相给予对方改错的机会,以达和好之目的和和好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郝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