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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献县。被告侯某某,女,1971年6月5日生,汉族,住献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荣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