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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张海芹与郭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岭,刘文梅,段卫利,张泽,张典,张晓垒,高生月,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岭,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文梅,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段卫利,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典,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晓垒,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生月,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姚培庆,工程处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处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