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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9-09

案件名称

周金保与黄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xx;黄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钟民初字第0059号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计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又名黄寒x,现羁押于苏州监狱。 原告周x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风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代理人计xx,被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2006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2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后被告迟迟未归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辩称,借款属实,但原告也欠我款项,我们双方已抵销了。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黄xx向周xx借款6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xx人民币62万元,陆拾贰万圆正(现金)。后黄xx未能归还该款,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周xx与被告黄xx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黄xx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周xx请求被告黄xx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xx辩称该债务已抵销,但原告周xx予以否认,被告黄xx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抵销该债务,故对其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xx归还借款本金6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黄xx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风庆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丁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