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龙执字第3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清与宋香叶与姚虎山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姚虎山,宋香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字第342-7号申请执行人李清。被执行人姚虎山。被执行人宋香叶。申请执行人李清与被执行人姚虎山、宋香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2月23日,本院以(2010)龙执字第34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姚虎山、宋香叶在海口新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享有60%和2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2013年1月23日和2014年2月10日,本院分别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姚虎山、宋香叶在海口新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享有60%和20%的股权,续行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上述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姚虎山、宋香叶在海口新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享有60%和20%的股权;二、续冻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23日至2016年2月22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