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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二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军,该公司董事长。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宝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04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84元,但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存款200万元划拨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