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鲁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阿鲁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逮捕,因阿鲁科尔沁旗看守所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脉瓣人工机械瓣置换术后,心包积液、癫痫等疾病为由暂不予收押,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科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向宏、王尚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174365元虚假住院治疗单据在阿鲁科尔沁旗新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诈骗数额人民币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把赃款全部退还了阿鲁科尔沁旗新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住院病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王某某的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甲、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174365元虚假住院治疗单据向阿鲁科尔沁旗新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社报销60000元人民币,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给阿鲁科尔沁旗新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因先天性心脏病在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住院治疗,并做了手术。出院后,被告人王某某为能够在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多报销医疗费,便找办假证的办了一套虚假住院手续,开具虚假住院费发票金额172133.08元,并将办理的假住院手续交给其父亲王某某。2013年7月份,王某甲从阿鲁科尔沁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被告人王某某报销医疗费60000元,2013年9月份,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去被告人王某某治疗的医院核实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住院手续是假的,便要求王某某将报销所得返还,2013年9月16日,王某某向阿鲁科尔沁旗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公室归还报销的医疗费60000元。当日将此款缴回财政专户。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本院委托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就此出具阿社矫正字(2015)第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的情况及出具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是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绍根嘎查,有固定住所,离婚,与父母同住,生活来源稳定,草牧场400亩,耕种口粮田,经营小吃部。家庭和邻里平时相处和睦,初中毕业后社会交往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性格内向,犯罪后悔过态度较好,被害方(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表示谅解,希望他重新做人,家庭成员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并愿意协助村委会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调查走访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社区服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接到阿鲁科尔沁旗新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黄某某的报案并立案侦查。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的经过。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1月13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员扣押一张出院通知书、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医院收据、病人费用分类汇总清单、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医院病历复印件,持有人王某某。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黄某某向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提交被告人报销社保时所用的虚假住院治疗单据。5、报案材料证实,阿鲁科尔沁旗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案的经过。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绍根嘎查的王某某来他单位报销其儿子王某某的医疗费,当时王某某拿来的医疗单据上的费用一共是174365.82元人民币,他们按着规定给王某某报销了60000元人民币。因为单位定期核实大额报销的医疗费用,2013年9月份,他和他同事席永荣去了北京市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核实王某某的医疗费用,在医院他们拿出王某某报销王某某医疗费用时所使用的住院收据,当时医院指出,那张收据不是医院所出。医院还给他们出具一张证明,证明那张收据不是医院所开。他们回来后,找到王某某,王某某也承认报销时所用的单据是���的,他们要求王某某将报销所得退还。2013年9月16日,王某某将60000元人民币归还他单位,单位于当日将这笔款缴回财政专户。直到今天他来报案了。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发票来历他不知道,去年他们报销了60000元钱的治疗费。报销款到帐一个月后阿鲁科尔沁旗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一个叫黄某某的工作人员给他来电话说他们所报销的发票是假的,当时他儿子王某某在北京,他就给他儿子打电话问发票来历,他儿子跟他说这个发票是从北京市花钱买来的。知道这个情况后他让他妻子高某某赶紧把给他们报销的60000元人民币还给了阿鲁科尔沁旗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当时叫黄某某的工作人员收的钱。8、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去北京检查身体了,检查后医生说要做心脏手术。王某某回家告诉她要做手术,2013年6月份从家拿了150000多元钱后去北京做手术了,是6月17日做的手术。9、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10、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出具的阿社矫正字(2015)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适合社区矫正。1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他有先天性心脏病,2013年6月份病发严重,到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住院,并做了手术,花了100000元。他在住院期间,医院里有很多办假的病例、发票的人,天天找他们误导他们。当时他的家境也一般,100000元也是个不小的数目,所以他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出院后他找办假证的人办了一整套住院手续,目的是为了多报点钱减轻家里的负担。当时办假手续的事他家里人不知道。他办完手续就把手续给他父亲了,后来跟他父亲去阿���科尔沁旗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住院费用,后来阿鲁科尔沁旗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就知道了这个手续是假的,找他父亲,这时他才告诉其父亲假手续的事。后来他父亲把钱及时退回去了。事发后不久他又发病,又到北京检查,当时诊断后发现不是手术后的病发症,是他有癫痫病,他又接着治疗癫痫病,今年才回来。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住院治疗单据,在阿鲁科尔沁旗新农村牧区合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骗取医疗报销款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退还骗取的报销全部医疗费。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同时结合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调查的情况及出具的评估意见,将被告人王���某置于社区矫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湛 文审 判 员 孟 和人民陪审员 李晓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兰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