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亨特建筑产品(沈阳)有限公司与松原市天赢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亨特建筑产品(沈阳)有限公司,松原市天赢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172-1号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靖,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悦,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松原市天赢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君书。本院受理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天赢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松原市天赢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松原市天赢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沈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常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