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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彭某,无业。被告刘某,个体司机。本院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