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彭某,无业。被告刘某,个体司机。本院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