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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小兰与被告丁绍平离婚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333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园艺镇。被告丁某某,男,回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现羁押于银川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国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