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梁如惠、徐佳、徐开达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梁如惠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梁如惠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民终字第4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公司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如惠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4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蒲 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