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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孝华与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均贵、宋蔚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孝华,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均贵,宋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第9号申请执行人杨孝华,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绵竹市富兴镇永丰村。委托代理人蔡勇,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傲霜,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峨眉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均贵,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均贵,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8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新沟村。被执行人宋蔚,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24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峨眉北路一段。上述三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开祥,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5日,住四川省绵竹市什地镇共和村。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德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均贵、宋蔚未按执行证书的要求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孝华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其位于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新沟村10组东山晚照餐饮娱乐分公司“东山晚照农家乐”所有地面建筑、附着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包括李均贵个人宅基地及其地面上住宅,详见抵偿清单),作价774万元抵偿给杨孝华,用于抵偿部分债务;抵偿不足的200万元,申请执行人杨孝华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该抵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的,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德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收执行费761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程   鹏审判员 邓 一 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