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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刘海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承德市下营房83号。负责人秦宝贵,破产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陈彦冰,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平。原告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刘海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彦冰、被告刘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诉称,2007年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0日做出(2007)承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还债。原告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变现,并由承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破产企业办公楼、机关食堂宿舍楼、浴池、托儿所、库房等列入破产资产的房屋进行收储。被告未经许可私自占用原告破产还债房屋,拒绝搬出,致使原告无法移交收储房产完成破产程序,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所占房屋。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房屋所有权证;3、土地确权证明,2、3号证据证明原告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已经对厂区的土地申请破产确权,本案讼争房屋属于国有资产;4、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实物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本案争议房屋已列入破产财产。被告刘海平辩称,原告诉我侵权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我妻子于1987年来承德无住房,在工地工棚居住三年,由于工地交工,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由公司刘汉国(后勤副经理)给我安排现住址,即二建公司集体宿舍东楼,居住到现在。另外,被告没有得到破产管理人的正式搬迁通知。我是二建退休职工,而原告在诉状中称,“变现款项用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我1975年5月参加工作,2008年6月退休,退休后居无定所,既然是为了安置职工,就应该给我们明确的说法,补偿到位,我们才可以考虑搬迁。2、原告无权要求我退出房屋,企业破产法没有授权破产管理人可以起诉本单位职工,只是赋予了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被告提供刘汉国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刘汉国同意,被告搬到现居住的楼房临时居住。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1号证据无异议,对2、3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不清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中已写明刘汉国同意被告临时居住。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1-4号证据有效,被告提交的刘汉国的证言证实其同意被告在公司东楼临时居住,对此双方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具备真实性。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被告刘海平系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居住于二建公司东楼三层。2007年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0日做出(2007)承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还债。原告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变现,并由承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包括被告所占房屋在内的破产企业办公楼、宿舍楼、库房等列入破产资产的房屋进行收储。现被告拒绝将所占房屋退还给原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所占房屋。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属于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公产房屋,现在该房已经破产法律程序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并需依法收储。被告无论是否合法取得该房使用权,均不能影响原告作为产权管理人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综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楚、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足,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占用的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东楼三层房屋腾空后交付给原告承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刘海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福英人民陪审员  刘新华人民陪审员  杨金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付慧颖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