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杨春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春辉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443号罪犯杨春辉,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小学文化。现在凤凰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了(2009)拜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春辉犯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0年2月3日入监服刑服刑。2011年11月4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凤凰山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春辉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春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