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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南北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李振生、东莞市南北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陈丽琴、陈孟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02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南北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李振生,东莞市南北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陈丽琴,陈孟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南北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明珠中路,注册号:441900000427506。法定代表人:陈孟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宇,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生,男。委托代理人:邬超,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翠,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东莞市南北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号莞乐大厦***楼,注册号:441900000425703。法定代表人:陈丽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宇,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南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号南北大厦*楼**室,注册号:441900000300023。法定代表人:陈孟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宇,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丽琴,女。委托代理人:张宏宇,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孟林,男。委托代理人:张宏宇,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南北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8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合同纠纷已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审理。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就案涉合同纠纷达成了约定管辖,但没有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东莞市南北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莞市石碣镇,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东莞市南北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新春审判员  贾鸿宾审判员  李远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丽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