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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吕桂秋与张富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秋,张富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吕桂秋,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李文彬,住通河县。被告张富江,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赵忠林,黑龙江赵忠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桂秋诉被告张富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桂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桂秋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桂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吕桂秋负担。审 判 长  桑继宏审 判 员  陈思彤人民陪审员  朱桂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