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朱成美、周建新与周建新、肖德令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美,周建新,肖德令,刘红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朱成美。被告周建新。被告肖德令。被告刘红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美诉被告周建新、肖德令、刘红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美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成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成美负担。审判员 曾祥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晏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