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佐均与倪仕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佐均,倪仕芬,遵义鑫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佐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仕芬,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鑫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树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朱佐均因与被上诉人倪仕芬、遵义鑫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汽车公司)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3元,由上诉人朱佐均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令狐荣强代理审判员 马 天 兵代理审判员 甘 德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