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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重庆精科仪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茂深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精科仪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茂深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重庆精科仪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先云。委托代理人王永前,特别授权。被告成都茂深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思义。委托代理人陈坤,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精科仪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茂深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精科仪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茂深仪表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重庆精科仪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精科仪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4元,减半收取3277元,由原告重庆精科仪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慕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诗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