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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岫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岫岩县黄花甸信用社与康淑艳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黄花甸信用社,康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岫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黄花甸信用社,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黄花甸村。负责人:吴山,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康淑艳,女,1957年1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陈家堡组********号。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黄花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康淑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鞍岫民黄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康淑艳借款所抵押的财产正在依法进行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鞍岫执字第7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