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浩与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聂浩;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聂浩,男,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朝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初字第1834号聂浩与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浩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吕春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