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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潘阿权与庞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阿权,庞锡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29号原告:潘阿权。被告:庞锡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阿权与被告庞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阿权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霖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