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潘阿权与庞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阿权,庞锡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29号原告:潘阿权。被告:庞锡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阿权与被告庞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阿权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霖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