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执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华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黄熙乔、黄伟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320-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华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站大道7-3号。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熙乔。被执行人:黄伟珍。被执行人:蔡雄仔。被执行人:郑彩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彩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前进支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彩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前进支行账户44×××85银行存款62559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国胜审 判 员 潘显杰代理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苏兆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