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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民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某某,女,197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如林,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1969年出生。上诉人甘某某诉被上诉人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阿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如林与被上诉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甘某某。审 判 长  康常荣代理审判员  王 绯代理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