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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凯、王志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凯,王志喜,郑煜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291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5206990-4法定代表人:蒋颖,系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系信用社员工委托代理人:苏静,系信用社员工。被告:郑凯,男,1969年1月24日生,住太和县。被告:王志喜,男,1966年9月1日生,住太和县。被告:郑煜亮,男,1987年5月8日生,住太和县。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凯、王志喜、郑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耿万生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人民陪审员  范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