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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2号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司法部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判令撤销司法部(2013)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判决司法部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经查,李帮君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撤销司法部(2013)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而其在起诉状理由中称其申请撤销的是司法部(2014)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其所提交的起诉材料也是司法部(2014)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应认定李帮君起诉状存在错误,其请求撤销的是司法部(2013)司复函47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另查,因李帮君的投诉行为,北京市司法局于2014年8月1日作出《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李帮君投诉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2014)京司鉴投54号),内容为:关于您(指李帮君)反映的故城县公安局委托鉴定中心对该案前几次鉴定重新鉴定,鉴定中心作出(2009)“临鉴字”“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的问题。经查,未发现鉴定中心存在您反映的违法问题。李���君不服,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司法部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2014)司复函47号),内容为:经审查,河北省故城县公安局于2008年5月16日对你(指李帮君)故意伤害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河北省公安厅信访终结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1日对你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终结决定。综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李帮君投诉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2014)京司鉴投54号)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李帮君认为《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2014)司复函47号)剥夺其行政复议权利,给其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故起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三中行初字第0139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李帮君不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0370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李帮君就《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2014)司复函47号)向本院提起诉讼,该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且该裁定已生效。现李帮君持相同理由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玄明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