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树军、汤洪星等与白长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军,汤洪星,白长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12-1号原告:林树军。原告:汤洪星。被告:白长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树军、汤兴星与被告白长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树军、汤洪星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白长勇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代宪友审判员 吴胜男审判员 韩俊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