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职业。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监视居住于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方彬伙同贾铁军、张楠(该三人已判决)用虚假的王保国(假身份证号码为××)身份从唐海县宏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红色道奇酷博车(冀B×××××),被告人张某介绍贾铁军等人联系到解某,同年6月8日,贾铁军用伪造的赵俊宏身份(假身份证号码为××、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在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富足轩足疗店门口将租来的这辆红色道奇酷博车(冀B×××××)抵押给解某,并签订了协议,骗取解某85000元。张某从中获取好处费25000元。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15000元人民币。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5000元(其中解某给5000元,方彬、贾铁军各给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石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解某的陈述材料;同案犯方彬、贾铁军、张楠的供述材料;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抓获材料;告知笔录;汽车租赁合同、欠条、道奇酷博车照片;到案说明;病情诊断证明书及证明;同案犯判决;退还赃款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通过伪造机动车相关证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主动退缴所得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5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郝明红审判员胡琪代理审判员王景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蒋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