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竹兰与王翔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竹兰,王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张竹兰。委托代理人葛云。被告王翔。原告张竹兰与被告王翔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洪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葛云,被告王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22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拥有的泰兴市泰兴镇(现为济川街道)三泰村八组66号两间三层房屋转让给被告。该协议经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076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为无效协议。因协议书中转让的房屋已被列入拆迁范围,且被告依据其违法办理的房产证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获得补偿款共计1705218元。由于房屋被拆除,原告无法要求返还房屋。但在上述拆迁补偿款中,包括房屋、土地及棺木的补偿共计1465223元。原告作为三泰村村民,上述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原告,故该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因原被告对协议无效均有过错,故该拆迁补偿款应由原被告按比例分割,原告应得30%,即439567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3956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2013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被法院判决无效,但是4月22日以后,我和原告在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另外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经房产管理处审查登记,且未经法院撤销,因此,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无权主张损害赔偿。2、办理房产证是原被告在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依法办理的,没有违法行为。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我的拆迁款是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这与原告无关。4、原告要主张损失,必须举证证明:原告有无损失事实,被告有无违约行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违约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本案双方到房地产管理处签订协议,并经房地产管理处审查,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因此,我主观上没有过错,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对其造成了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2日,原告张竹兰与被告王翔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原泰兴镇)八组66号两间三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包括房屋前后到路边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王翔,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210000元,《协议书》还对其它内容进行了约定。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协议。被告王翔于2003年8月11日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6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014年9月4日,本院作出(2014)泰民初字第07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张竹兰与被告王翔于2003年4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另查,原告张竹兰原为泰兴市济川街道三泰新村村民,2010年5月6日其户口迁至上海市,现为非农业家庭户口;被告王翔在购买原告房屋后,将户口迁至泰兴市济川街道三营村三泰八组66号。又查,2014年5月,涉讼房屋被政府部门列入拆迁范围。同年9月22日,被告与拆迁部门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补偿协议》,被告共获得拆迁补偿款1705218元,该款已由拆迁部门发放给被告,涉案房屋亦已被拆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4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双方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给付房款,原告交付房屋。此后,被告即实际入住涉讼房屋,并将房产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将户口迁到涉讼房屋所在地,至此,该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在出卖房屋后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一直未对房屋买卖提出异议,且原告出卖房屋后,亦已于2010年5月6日将其户口迁至上海市,现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现已不是三营村三泰八组村民。2014年5月,涉讼房屋被政府部门列入拆迁范围,原告于同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其目的显而易见,即为分享拆迁利益。鉴于拆迁时,原被告身份关系均已发生变化,原告已将户口迁至上海市,被告已将户口迁至涉案房屋所在地,且涉讼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到被告名下,被告依据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取得拆迁补偿款,合法有据,原告要求分割该补偿款,既于法无据,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竹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