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白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51号罪犯白昱,女,1963年5月17日生,满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长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昱犯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白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白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3月,白昱作为长春市恒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源木业)的股东同恒源木业的法定代表人祝道贵虚填空白发票,谎称购买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1.3万元的木材,虚报虚假实物出资的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祝道贵私营的恒源木业的注册登记。2001年5月至8月间,白昱伙同长春市木工厂厂长祝道贵利用祝道贵担任的职务便利,以恒源木业的名义与长春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城地产)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共同开发恒源木业提供的长春市南关区东莱南街69号土地(属长春市木工厂所有),并约定众城地产需先行支付恒源木业15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2001年5月至8月,众城地产份六次将81.5万元支付给恒源木业,白昱和祝道贵将该款据为己有。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320.9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58.7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白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数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