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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蓝庆明与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庆明,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行初字第31号原告蓝庆明,1947年8月6日出生,畲族,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蓝振华(系原告蓝庆明的儿子),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畲族。被告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和平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00408273-6。法定代表人郑立信,局长。第三人福建省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水韵华都16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黄同水。原告蓝庆明不服被告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福建省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蓝庆明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蓝庆明以与第三人福建省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庭外和解、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为由,自愿决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庆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蓝庆明负担。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陈  淑  玲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泓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