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俞利亚、俞长贤等与富阳市春建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富行初字第6号原告俞利亚。原告俞长贤。原告钱永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涛、裘红伟。被告富阳市春建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郎军明。委托代理人胡国法。原告俞利亚、俞长贤、钱永顺不服被告富阳市春建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的富春建(2014)强拆第11-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俞利亚、俞长贤、钱永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利亚、俞长贤、钱永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利亚、俞长贤、钱永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利亚、俞长贤、钱永顺负担。审 判 长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许珊珊人民陪审员 何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珍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