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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执民字第15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双洋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市普陀新展望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徐功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双洋粉业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市普陀新展望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徐功达;朱恩雷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舟普执民字第1583-3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双洋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胡积态,董事长。 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新展望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顺母村。 法定代表人徐功达,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功达。 被执行人朱恩雷。 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执民字第158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朱恩雷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山水人家1幢503室的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朱恩雷继续执行的权利,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该套房产的查封,故对该房产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执民字第158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朱恩雷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山水人家1幢503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江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