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周文金申请执行杜吉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金,杜吉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周文金,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吉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文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杜吉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17258.81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杜吉娲将执行款17258.81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已经领取。至此,全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杜吉娲已经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