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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操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绰号:“马骝”),身份证号码:4505021980********,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2年6月10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0月27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建辉,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4)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海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10日晚上,在北海市海城区梦幻娱乐城二楼迪高厅,被告人吴某及梁文锦、李云国、龙建坤、黄世权(均因本案已判刑)、XX(另案处理)与马卓承、唐寒毅等人因小事发生争执。期间,唐寒毅亮出警官证,表明了身份。梁文锦随即喊:“公安怎样,照打”,并与被告人吴某及李云国、龙建坤、黄世权、XX等持牛百叶刀、啤酒瓶冲上去刺打,龙建坤拿啤酒瓶敲击中马卓承头部,后马卓承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马卓承头部、背部多处刺伤,构成轻伤。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材料、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及被告人供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同案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吴某与同案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某在‘清网’行动中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给被告人吴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苏家莲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武清华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